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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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請人堃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相對人 莊惠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房地,因部分價金無法付清,遂於民國99年7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購屋價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7月1日,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付款,迄今尚積欠759,332元之款項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協議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0000分之204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範圍

房屋層數

001

2164

嘉義縣○○市○○○路000號五樓之37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5

     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

002

2165

嘉義縣○○市○○○路000號五樓之38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5

     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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