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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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12號聲請人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煜 為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陳志明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4年1月31日│54,000元│WH0000000││││社文山分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鄭舒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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