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巷○○號三樓法定代理人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交易字第三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