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鎮○○路○段一一九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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