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414號原告黃OO訴訟代理人 簡銘昱 律師被告 方丞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7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1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原因:原告為未成年人,原告訴代未受合法委任,原告訴代應於3日內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永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