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偉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偉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偉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劉偉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8日│105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176號│偵字第12397號││├───┬────┼────────┼────────┼────────┤││法院│屏東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訴緝字│105年度審原交訴│││││第1號│字第6號(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6年1月5日││├───┼────┼────────┼────────┼────────┤││法院│屏東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訴緝字│105年度審原交訴│││││第1號│字第6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9月9日(│106年2月2日││││日期│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5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雄高分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5號│執字第3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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