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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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沈幸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