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保險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
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保險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依兩造所簽保險契約第三十一條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乙節,有終身壽險契約書在卷可證。本件要保人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