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二二號
上訴人己○○
甲○○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