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路傑實業有限公司、乙○○、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