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捌仟陸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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