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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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文玉 查本件聲請人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況聲請人甫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之重刑,是其畏責潛逃之心當易滋生,衡情,容有逃亡之虞,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