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勞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勞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靚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叡維
相 對 人  張中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契約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相對人住所地係在
臺南市,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相對人聲請,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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