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黃美娟
相 對 人  魏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
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巷與菜公一路64巷口,
因駕駛不慎,擦撞聲請人所承保訴外人所有之車號000-0000
自小客車,致使該車受損。聲請人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
地於高雄市左營區,相對人亦設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相對
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
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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