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99號上訴人乙○○○即被告樓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