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今聲請人為取回本案之擔保提存金,乃依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詎相對人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及投郵信封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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