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7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素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0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杜素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罰金新臺幣叁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信用卡簽單拾紙上偽造之「 何美 嬋」署名共拾枚沒收。
事實
一、杜素華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樂華 夜市內,拾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係何 美嬋 所有,於不詳時間不慎遺失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附表編號1)。復認有可趁之機,持以為附表編號2至14所示行為。嗣因上海銀行調查專員 侯順堂 於101年2月4日下午6時30分許,致電 何美嬋 確認附表編號14所示交易內容,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二、案經何美嬋、上海銀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杜素華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周錦源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何美嬋、侯順堂於警詢時證述綦詳。此外,復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聲明書各1件、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繳費紀錄各1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寶雅生活館永和分公司簽帳單、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收銀機交易明細表各1件、監視錄影翻拍照片8幀、台新銀行藝愛眼鏡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單、金興發生活百貨永和門市信用卡簽單、玉山銀行家樂福新店店信用卡簽單、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雪兒名店信用卡簽單、京華城小吃街信用卡簽單、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愛買永和店信用卡簽單、台新銀行大潤發內湖二店信用卡簽單各1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屈臣氏中興分公司信用卡簽單2件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利用電話設備輸入信用卡號碼,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藉通訊傳輸系統發送而為行使,其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表編號5至14部分,被告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行使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施用詐術,而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附表編號5至14部分,被告冒用信用卡,施用詐術取財,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附表編號3,檢察官雖未就被告輸入他人信用卡號碼,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進而行使之行為提起公訴,然此與被告該次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前後各次侵占(附表編號1)、詐欺取財(編號2、4)、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附表編號3)、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編號
5至14)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所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為接續犯,容有未合。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正道取財,竟將拾獲他人遺失之信用卡據為己有,並冒名使用,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守法觀念,影響金融秩序,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資為懲儆。附表編號4至15所示各該信用卡簽單上偽造之「何美嬋」署名1枚,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於歷次偵審過程,均供認無隱,良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已與上海銀行以新臺幣51196元達成和解,此據告訴代理人侯順堂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並如數給付,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3幀存卷為憑,力求彌補所肇損害,復念被告曾受高職教育,並有正當工作,倘令其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219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貨幣單位:新臺幣)│所犯法條│主文│├──┼──────────────────┼─────┼────────┤│1│杜素華於101年1月18日晚間某時許,在│刑法第337│杜素華意圖為自己│││新北市○○區○○路樂華夜市內,拾獲上│條侵占遺失│不法之所有,而侵│││海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物罪。│占遺失物,處罰金│││張(係何美嬋所有,於不詳時間不慎遺失││新臺幣叁仟元,如│││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易服勞役,以新臺│││侵占入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杜素華為測試所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刑法第339│杜素華意圖為第三│││銀行信用卡是否堪用,即意圖為第三人不│條第1項詐│人不法之所有,以│││法之所有,於101年1月21日下午2時13│欺取財罪。│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分許,在所任職之金官有限公司(以下簡││物交付,處有期徒│││稱金官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三││刑貳月,如易科罰│││段1號之皮件店內,持以刷卡1元,致上││金,以新臺幣壹仟│││海銀行誤認係何美嬋本人持卡在特約商店││元折算壹日。│││消費,乃將刷卡金額1元撥付金官公司。│││├──┼──────────────────┼─────┼────────┤│3│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及│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條、第210│私文書,足以生損│││月21日下午2時28分許,在前址金官公司│條、第220│害於他人,處有期│││皮件店內,撥打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第2項行│徒刑肆月,如易科│││以下簡稱亞太公司)服務電話,輸入何美│使偽造準私│罰金,以新臺幣壹│││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行信用卡卡號暨授權│文書罪、第│仟元折算壹日。│││碼,表彰何美嬋本人刷卡繳付0000000000│339條第2││││號行動電話門號(為不知情之周錦源所申│項詐欺得利││││辦、由杜素華使用)電信費用10006元之│罪。││││旨,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而為行使,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並使亞太公司誤認此項費用業已清償│││││,杜素華因而獲得債務免除之財產上不法│││││利益。│││├──┼──────────────────┼─────┼────────┤│4│杜素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刑法第339│杜素華意圖為自己│││1月21日下午2時44分許,在前址金官公│條第1項詐│不法之所有,以詐│││司皮件店內,遇顧客購買皮包,認有可趁│欺取財罪。│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之機,遂以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行信││交付,處有期徒刑│││用卡刷付2580元,致上海銀行誤認係何美││叁月,如易科罰金│││嬋本人持卡消費,將款項撥付金官公司,││,以新臺幣壹仟元│││杜素華再向該名顧客收取現金入己。││折算壹日。│├──┼──────────────────┼─────┼────────┤│5│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24日晚間7│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時18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行│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信用卡,在新北市○○區○○路一段135│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巷2號1樓藝愛眼鏡有限公司內,冒用何│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美嬋名義刷卡1130元購物,而在信用卡簽│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單1紙上,偽造「何美嬋」之署名1枚,│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表彰何美嬋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旨,以││之「何美嬋」署名│││此方式,偽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1紙,││壹枚沒收。│││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6│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24日晚間│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8時24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行信用卡,在新北市○○區○○路16、18│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號1樓金興發生活百貨永和門市內,冒用│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何美嬋名義刷卡1160元購物,而在信用卡│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簽單1紙上,偽造「何美嬋」之署名1枚│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表彰何美嬋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旨,││之「何美嬋」署名│││以此方式,偽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1紙││壹枚沒收。│││,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7│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25日下午│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3時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行信│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用卡,在新北市○○區○○路三段1號家│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店內,冒用何美嬋名│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義刷卡6954元購物,而在信用卡簽單1紙│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上,偽造「何美嬋」之署名1枚,表彰何│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美嬋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旨,以此方式││之「何美嬋」署名│││,偽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1紙,足生損││壹枚沒收。│││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8│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26日下午│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2時53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行信用卡,在新北市○○區○○街○○號臺│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分公司內,冒用何美嬋名義刷卡3072元購│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物,而在信用卡簽單1紙上,偽造「何美│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嬋」之署名1枚,表彰何美嬋本人使用信││之「何美嬋」署名│││用卡消費之旨,以此方式,偽造信用卡簽││壹枚沒收。│││單之私文書1紙,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9│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27日下午│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2時23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行信用卡,在新北市○○區○○街○○號臺│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分公司內,冒用何美嬋名義刷卡1202元購│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物,而在信用卡簽單1紙上,偽造「何美│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嬋」之署名1枚,表彰何美嬋本人使用信││之「何美嬋」署名│││用卡消費之旨,以此方式,偽造信用卡簽││壹枚沒收。│││單之私文書1紙,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10│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28日晚間│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9時57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行信用卡,在新北市○○區○○路239、│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241號寶雅生活館永和分公司內,冒用何│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美嬋名義刷卡2570元購物,而在信用卡簽│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單1紙上,偽造「何美嬋」之簽名1枚,│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表彰何美嬋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旨,以││之「何美嬋」署名│││此方式,偽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1紙,││壹枚沒收。│││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11│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29日晚間│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10時19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行信用卡,在新北市○○區○○路○○號1│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樓雪兒名店內,冒用何美嬋名義刷卡4450│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購物,而在信用卡簽單1紙上,偽造「│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何美嬋」之署名1枚,表彰何美嬋本人使│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用信用卡消費之旨,以此方式,偽造信用││之「何美嬋」署名│││卡簽單之私文書1紙,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壹枚沒收。│││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12│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31日下午│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1時4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行│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信用卡,在臺北市○○區○○路四段138│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號京華城購物中心內,冒用何美嬋名義刷│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卡238元購物,而在信用卡簽單1紙上,│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偽造「何美嬋」之署名1枚,表彰何美嬋│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旨,以此方式,偽││之「何美嬋」署名│││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1紙,足生損害於││壹枚沒收。│││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13│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2月1日下午│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3時2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行信用卡,在新北市○○區○○路○○巷56│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號愛買量販店永和店內,冒用何美嬋名義│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刷卡6340元購物,而在信用卡簽單1紙上│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偽造「何美嬋」之署名1枚,表彰何美│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嬋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旨,以此方式,││之「何美嬋」署名│││偽造信用卡簽單之私文書1紙,足生損害││壹枚沒收。│││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14│杜素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刑法第216│杜素華行使偽造私│││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2月4日下午6│條、第210│文書,足以生損害│││時10分許,持何美嬋所有之前開上海銀行│條行使偽造│於他人,處有期徒│││信用卡,在臺北市○○區○○路一段188│私文書罪、│刑肆月,如易科罰│││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二店│第339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內,冒用何美嬋名義刷卡19999元購物,│1項詐欺取│元折算壹日。信用│││而在信用卡簽單1紙上,偽造「何美嬋」│財罪。│卡簽單壹紙上偽造│││之署名1枚,表彰何美嬋本人使用信用卡││之「何美嬋」署名│││消費之旨,以此方式,偽造信用卡簽單之││壹枚沒收。│││私文書1紙,足生損害於何美嬋及上海銀│││││行,再將之交付店員核對完成刷卡手續,│││││而為行使,致該名員工陷於錯誤,交付所│││││購買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