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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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秋鳳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乃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原告,其因該院承審法官未就聲請人更正書狀之錯誤,於上訴本院時,已在上訴狀中請求為更正,惟承審之本院法官鄭月霞、楊淑珍、蘇姿月法官仍置之不理,爰聲請鄭月霞等三名法官迴避。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以使該法官在該事件不能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職務或其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經查,本院上揭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事件,已於105年10月26日終結,有該判決可稽,該事件既已終局判決,聲請人於終結後之105年11月3日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陳宛榆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