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洪玫蓉
被   告  許進宏
       廖郁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號,有其戶籍
謄本附卷可參,居所亦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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