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交易字第一九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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