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相對人怡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於相對人所有置放在台南縣永康市○○里○○路○○巷○號及同里自強路二十號之「YG-九00四橢圓迷你燈」,於現場勘驗後以拍照存證並記明筆錄之方式予以保全。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式樣第0八一二六九號「車燈」之專利權人,相對人未徵得聲請人同意,竟大量仿冒聲請人前揭具有專利權之車燈並銷往國外,侵害聲請人之專利權,聲請人經由國外貿易商取得相對人所製造之YG-九00四橢圓迷你燈,「YG」即相對人公司英文名稱YeeGeng之簡寫,九00四乃相對人由英國車輛驗證局遠東辦事處建維驗證之代號,經送請 許添宏 專利代理人鑑定結果,亦認相對人之「YG-九00四橢圓迷你燈」確與聲請人前開之新式樣專利範圍相符,然專利法修正後對侵害新式樣專利權已除罪化,聲請人自無法再經由刑事強制處分權之程序以保全證據,若不即時為保全證據,則此項證據有遭隱匿或處分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之規定,聲請至相對人置放在台南縣永康市○○里○○路○○○巷○號及同里自強路二十號之處所勘驗、拍照並記明筆錄存證之方式保全證據,以免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生產之「YG-九00四橢圓迷你燈」因涉及侵害聲請人專利權應證事實之證據,為避免遭隱匿或處分之虞,而有聲請證據保全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一節,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影本、專利公報影本、相對人產品說明廣告、英國車輛驗證局遠東辦事處建維驗證說明函影本、專利代理人許添宏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為證,足認已為相當之釋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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