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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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二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住臺南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七千八百六十二元││├─────────────┼─────────────┼──────────┤│原審郵票費用│四百零八元││├─────────────┼─────────────┼──────────┤│共計│一萬八千二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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