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自字第54號刑事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將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自98年9月15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9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8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57號函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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