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鈺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水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99年10月27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至於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逢聖土木包工業│彰化商業銀行股│99年9月30日│439,425元│GN0000000│00000000│││楊林珠│份有限公司花蓮││││256-7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