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法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4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法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保險套、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各1枚,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志法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94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之保險套、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各1枚,據被告於警詢辯稱:伊是使用門號0000000000,與服務小姐 朱純瑩 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絡(參警卷第6頁);而證人即服務小姐朱純瑩於警詢證稱:(警方現場查扣)伊幫男客所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及伊使用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參警卷第12頁);證人即男客 許志盛 於警詢證稱:該保險套係經伊使用過(參警卷第15頁);參諸移送機關前鋒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分別載明:保險套之所有人為許志盛、行動電話
SIM卡0000000000之所有人為 許純瑩 (參警卷第1、26、31頁),綜合以觀,自無從認定上開之物為被告黃志法所有。此外,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黃志法所有之物,是揆諸前開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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