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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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97年度簡上字第407號所為之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83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簡上字407號刑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3月31日判決後,於99年4月8日送達於被告該時所在之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卻遲至99年5月3日始經臺灣桃園女子監獄遞出上訴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的收狀章在卷可按,被告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