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一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一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一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年7月、3年7月、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546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期日為108年7月9日,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