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聲請人 周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周雄山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雄山因腦溢血,自106年11月30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聲請人周家慶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周家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提出非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親屬系統表、最近親屬同意書、指定轄區內鑑定醫院或外診醫院,嗣本院於107年5月10日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本院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准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