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09號
原   告  蘇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逸蓁 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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