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09號
原 告 蘇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逸蓁 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