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文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