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95號上訴人 賴明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9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6,83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1,348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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