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凌森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森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凌森義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年5月8日執行羈押,至108年
8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於108年7月30日延長羈押,至108年10月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8年9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殺人罪嫌,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26日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再衡之被告於偵查中因羈押期間屆滿經釋放後,曾要求家人協助逃亡,意圖規避刑責,此有被告父兄之陳述狀在卷可稽,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前述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復考量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重大,為確保訴訟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