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2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