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9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7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零 陸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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