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巷10被告乙○○
巷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2,925元,及自9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請求,為訴之聲明之擴張,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丁○○於於民國95年間與原告簽訂清償協議書一份,雙方同意被告丁○○積欠原告94年9月間起至95年5月間止所產生之貨款共計1,877,926元,自95年9月10日起分十五期攤還,並由被告乙○○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15張,每期攤還125,195元,至96年11月10日前必須將積欠94年9月至95年5月貨款1,877,926元清償完畢。另被告丁○○所積欠95年6月之貨款共計1,824,812元,並由被告 許秀珍 簽發票期為95年8月10日及95年8月15日之支票2紙支付。
(二)詎被告丁○○交付由被告乙○○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金額總計為150萬元。
(三)爰依上開清償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給付積欠之貨款150萬元,併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許秀珍給付積欠之票款150萬元,又被告二人所負債務均具同一目的,雖然本於個別之發生原因,對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但因被告中一人為給付,其他被告即同免責任,故被告彼此間債務關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為此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清償協議書1份、支票17紙、退票理由單12份為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被告若有人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被告即免除給付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15,850元(第1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
┌───────────────────────────────────┐│附表一:│├──┬───┬──────┬──────┬──────┬────┬──┤│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乙○○│95年12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2││├──┼───┼──────┼──────┼──────┼────┼──┤│2│乙○○│96年1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3││├──┼───┼──────┼──────┼──────┼────┼──┤│3│乙○○│96年2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4││├──┼───┼──────┼──────┼──────┼────┼──┤│4│乙○○│96年3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5││├──┼───┼──────┼──────┼──────┼────┼──┤│5│乙○○│96年4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6││├──┼───┼──────┼──────┼──────┼────┼──┤│6│乙○○│96年5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7││├──┼───┼──────┼──────┼──────┼────┼──┤│7│乙○○│96年6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8││├──┼───┼──────┼──────┼──────┼────┼──┤│8│乙○○│96年7月10日││125,000元│AU054483││││││││9││├──┼───┼──────┼──────┼──────┼────┼──┤│9│乙○○│96年8月10日││125,000元│AU057020││││││││1││├──┼───┼──────┼──────┼──────┼────┼──┤│10│乙○○│96年9月10日││125,000元│AU057020││││││││2││├──┼───┼──────┼──────┼──────┼────┼──┤│11│乙○○│96年10月10日││125,000元│AU057020││││││││3││├──┼───┼──────┼──────┼──────┼────┼──┤│12│乙○○│96年11月10日││127,925元│AU05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