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1,195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