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伍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員警於94年5月25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號2樓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被告所涉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
10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安命晶體1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05公克,驗後淨毛重0.04公克),有上開醫院95年4月11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至鑑驗耗失之甲基安非他命,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