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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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被告甲○○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美英 上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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