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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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