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6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6205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旅偉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溫旅偉」或「甲○○」。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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