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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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訴人中洲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誠 上訴人 何惠山
林振維 陳美芳 潘文蘭 梁文明 楊雯娟 ( 楊明色 之承受訴訟人) 楊張魯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雯鈴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宗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進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郭敦貴 鄭宗霖 李秋慧 李順良 梁靜玉 卓慧姍 吳雪慧 郭麗君 陳正鑫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另如附表所示之何惠山等人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
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琳群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金額│應繳裁判費│├──┼────┼───────┼───────┤│1│何惠山│350,232元│5,790元│├──┼────┼───────┼───────┤│2│林振維│341,681元│5,625元│├──┼────┼───────┼───────┤│3│陳美芳│373,381元│6,120元│├──┼────┼───────┼───────┤│4│潘文蘭│368,170元│5,955元│├──┼────┼───────┼───────┤│5│梁文明│349,094元│5,625元│├──┼────┼───────┼───────┤││楊張魯│356,376元││││楊雯娟││5,790元││6│楊雯鈴│││││楊耀宗│││││楊耀進(│││││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7│郭敦貴│356,683元│5,790元│├──┼────┼───────┼───────┤│8│鄭宗霖│369,600元│5,955元│├──┼────┼───────┼───────┤│9│李秋慧│363,140元│5,955元│├──┼────┼───────┼───────┤│10│李順良│339,391元│5,460元│├──┼────┼───────┼───────┤│11│梁靜玉│425,139元│6,945元│├──┼────┼───────┼───────┤│12│ 卓慧珊 │454,471元│7,440元│├──┼────┼───────┼───────┤│13│吳雪慧│420,658元│6,945元│├──┼────┼───────┼───────┤│14│郭麗君│413,508元│6,780元│├──┼────┼───────┼───────┤│15│陳正鑫│593,282元│9,750元│├──┴────┴───────┴───────┤│單位:新臺幣(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