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訴人中洲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誠 上訴人 何惠山
林振維 陳美芳 潘文蘭 梁文明 楊雯娟楊明色 之承受訴訟人) 楊張魯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雯鈴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宗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進 (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郭敦貴 鄭宗霖 李秋慧 李順良 梁靜玉 卓慧姍 吳雪慧 郭麗君 陳正鑫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另如附表所示之何惠山等人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
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琳群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金額│應繳裁判費│├──┼────┼───────┼───────┤│1│何惠山│350,232元│5,790元│├──┼────┼───────┼───────┤│2│林振維│341,681元│5,625元│├──┼────┼───────┼───────┤│3│陳美芳│373,381元│6,120元│├──┼────┼───────┼───────┤│4│潘文蘭│368,170元│5,955元│├──┼────┼───────┼───────┤│5│梁文明│349,094元│5,625元│├──┼────┼───────┼───────┤││楊張魯│356,376元││││楊雯娟││5,790元││6│楊雯鈴│││││楊耀宗│││││楊耀進(│││││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7│郭敦貴│356,683元│5,790元│├──┼────┼───────┼───────┤│8│鄭宗霖│369,600元│5,955元│├──┼────┼───────┼───────┤│9│李秋慧│363,140元│5,955元│├──┼────┼───────┼───────┤│10│李順良│339,391元│5,460元│├──┼────┼───────┼───────┤│11│梁靜玉│425,139元│6,945元│├──┼────┼───────┼───────┤│12│ 卓慧珊 │454,471元│7,440元│├──┼────┼───────┼───────┤│13│吳雪慧│420,658元│6,945元│├──┼────┼───────┼───────┤│14│郭麗君│413,508元│6,780元│├──┼────┼───────┼───────┤│15│陳正鑫│593,282元│9,750元│├──┴────┴───────┴───────┤│單位:新臺幣(下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