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方芊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金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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