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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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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