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28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零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40萬元,到期日為112年6月6日,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該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及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98年7月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