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上訴人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