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6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翔業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