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1、
2、3、4所載。附表1、2、3、4、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2、3
4、5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2年7月間起至93年6月15日│92年6月2日、同年月25日│92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緝字第201號、93年度│度偵字第12707號│度偵字第12707號│││毒偵字第358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緝字第100號│94年度易緝字第101號│94年度易緝字第101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8月30日│94年10月5日│94年10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1度易緝字第100號│94年度易緝字第101號│94年度易緝字第101號││││││││││││││決├────┼─────────────┼─────────────┼─────────────┤││判決日期│94年9月26日│94年10月31日│94年10月3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備註│編號2、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94年8月12日│93年9月2日至94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676號│度偵字第148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6號│94年度上易字第208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月13日│95年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6號│94年度上易字第2084號││││││││││││決├────┼───────────────┼─────────────┤││判決日期│95年3月27日│95年1月25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3月│││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備註│編號4、5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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