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如玉
蘇文豹高世賢周玉玲郭林美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伍副、賭資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公基金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39號被告蕭如玉等5人賭博一案,因被告5人已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四色牌
5副及賭資新臺幣350元、公基金20元,係被告5人所有供共同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239號被告蕭如、蘇文豹、高世賢、周玉玲、郭林美蘭涉犯賭博一案,因犯罪情節輕微,業經檢察官於96年2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
扣案之四色牌5副、賭資新臺幣350元及公基金新臺幣20元,係被告5人所有供共同賭博所用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5人於警詢中供明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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