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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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4年
4月1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與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7月、8月、5月確定,並經定執行刑為2年7月及罰金新台幣8萬元(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2號);另犯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5月(本院95年度簡字第
295號)確定,共計2年確定,於94年4月18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月27日,此有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