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0號上訴人豐勝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依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胡峰賓 律師被上訴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楊傳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婷
法官楊雅清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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